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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 作者:  来源: 

各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 号)和《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 号)要求,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安徽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

(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 1)。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和/或《孕产妇保健手册》以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同时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附件 2),协助其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于 2 周内进行追访,了解该孕产妇的风险评估结果。首诊机构为其它医疗机构的,发现孕情要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件 1)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同时告知孕妇携带相关检查结果到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和领取《母子健康手册》和/或《孕产妇保健手册》。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 3)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 种颜色进行分级,在《母子健康手册》和/或《孕产期保健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粘贴相应颜色标识,同时在《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附件 2)上记录筛查结果并反馈筛查机构。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特别应在妊娠 28 周、34 周、37 周、住院临产各期应常规复评一次,及时发现新的妊娠高风险因素。孕期妊娠风险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新的妊娠高风险因素需在《母子健康手册》和/或《孕产妇保健手册》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

(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各级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 4)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患有传染病)的孕产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等措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合理调配资源,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四)严格要求医疗机构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件 5),分别在 3 日、24 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沟通和共享,协同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三、严守安全底线,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五)抓好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各地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按照两个中心的建设标准,加强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各市、县应在 2017年年底前至少建成 1 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 1 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并不断加强救治中心的建设,完善救治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强化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对承担救治任务且经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中心予以经费补助。地域广阔、服务半径大的市,可根据交通条件与邻近省份或市协调协作建立跨省或跨市协同救治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要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各市和省直管县将辖区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名单(见附件 6)于 2017 年 12 月底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六)狠抓危急重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省级根据地域分布和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责任片区,原则上安医大二附院、省二院和省儿童医院负责皖中片区的危重救治工作,安医大一附院、蚌医一附院和省妇幼保健院负责皖北片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立医院和皖南弋矶山医院负责皖南片区的危重救治工作。分别建立多个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市、县应结合有关工作划定各救治中心的责任片区。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指导,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七)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各地要统筹建立每个救治中心与其他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要建立救治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重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构建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或者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在征得孕产妇或家属同意后,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同时填写一式两份《安徽省危重孕产妇转诊单》(附件 7),一份转出单位保留,一份随高危孕产妇至接诊医院。如孕产妇及家属不同意转诊或另行选择转诊单位,需在病历上注明拒绝转诊或自愿转至某医院,同时签字确认。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上转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同时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到 2018 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八)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各市、县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的高危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完善诊疗预案,强化孕产妇用血安全和高峰期人员、床位调配等应对机制建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应急演练,规范操作流程,强化配合协作。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 10 位死因,认真分析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 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要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院内产科管理办公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 1 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四、建立督查机制,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

(九)建立个案报告机制。各地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辖区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各市和省直管县应于每季度第一月 20 日前将《安徽省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季报表》(附件 8)报送至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联系人:阙敏,电子邮箱:229748871@qq.com)。各地要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或危重孕产妇放弃治疗非医嘱离院的,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死亡个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落实改进措施。积极探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十)建立约谈通报机制。各地要将母婴安全保障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母婴安全工作措施到位且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地区,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同时报当地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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