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
1 |
产科床位数(张) |
原则上≥30 |
原则上≥40 |
≥40 |
2 |
年分娩量(人次) |
≥2000 |
≥4000 |
≥4000 |
3 |
高危孕产妇比例 |
≥40% |
≥70% |
≥70% |
4 |
ICU支持 |
原则上应当有独立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 |
应当设置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立独立的产科ICU或医院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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