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关于印发<滁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滁卫人家〔2024〕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二)新出生子女出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后;
(三)新出生子女首次户籍登记在我市。
二、子女数计数规则
(一)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再婚(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三)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孩次分别计算;其中合并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补贴。
(四)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 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 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 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出生一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本办法发布之前新出生婴儿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限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四、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五、资金保障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仅一方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六、发放流程
(一) 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市家庭育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新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
(二) 资格审核
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复核,报经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资格审核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补贴发放
1.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凭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的《滁州市生育补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发放。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发放情况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2. 其他人员由婴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打入补助对象个人预留账户。
3. 生育补贴应于审核确认后6个月内发放到位。
4.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对补贴申请、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数据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
七、工作要求
1.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育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做好新生儿入户信息核查工作。
2.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级育儿补贴资金的核定和预算、补贴申请对象资格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到工作流程规范、核发有序、资金安全。
3.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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