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今天是:

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专题栏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正文内容

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计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作者:  来源: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广德、宿松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登记户口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中国公民均应登记户口。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抓好贯彻落实。

二、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意见》的规定,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但是由于部分无户口问题产生的时间久远,原因多种多样,各地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意见》中未明确的问题,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关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的一种方法,是法医物证鉴定的组成部分,属于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定,目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安徽省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各地要加强对亲子鉴定证明的审核,凡有效亲子鉴定证明必须是由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同理)。

(二)关于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出生证医学证明要以亲子鉴定证明为主,对其他诸如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等,如因时间太久或相关单位已消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关于前后出生信息不一致

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核心凭证为出生医学证明,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任何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证明。以往有群众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了虚假的父母信息并用此出生证明登记了户口,现在希望改正错误,通过亲子鉴定证明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让孩子回到自己户口本上落户。对此类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仔细审核亲子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对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声明作废。公安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先将以前违规登记的户口注销,再根据现在的信息重新办理入户登记。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了解更换原因及依据的,由签发机关提供。对无法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通过法院判决认定。

(四)关于抚养事实公证

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由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公证机构需核实有关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后需一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委托书。如捡拾时未报案,或曾报案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查找到报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五)关于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意见》第6条规定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 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在办理此类户口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积极协助配合、确保解决他们无户口难题,又要严格执行登记户内关系为"非亲属"的规定。

(六)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身份认证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为本人提供,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如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的痴呆人员或无法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的人员,由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民政、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走访,通过其共同生活人员或密切接触者等提供的信息综合确定其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人像及DNA 信息,在基本排除被拐卖嫌疑,或者虽经一轮比对无法完全排除但已入库继续循环比对后以调查认定的基本身份信息登记户口。

(七)关于通过DNA比对排除被拐卖情况

工作中关于进行DNA比对排除被拐卖情况指的是:通过DNA比对确定该人为非被拐卖人员;或通过一轮比对虽暂时无法完全排除其为拐卖人员,但已将DNA信息导入数据库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进行循环比对。因此对一时无法排除的,要出具DNA 信息已入库并继续比对的证明。对少数极特殊困难家庭的亲子之间DNA鉴定比对工作,经当事人申请,市公安局领导签批,由各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免费开展。相关工作请各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与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联系。

三、加强工作协调领导

无户口人员形成的历史跨度长,原因复杂,涉及部门多,各地要加强工作协调领导,县级以上(含)公安、民政、司法和卫生计生等涉及到的部门应成立协调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地的疑难无户口问题。对这些特殊的无户口问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协调小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交协调小组统一研究解决。同时,要建立专门工作台账,一式多份各部门分别留存,以备核查。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本地亲子鉴定机构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在办理亲子鉴定时,给予优惠或减免。对确实无法负担亲子鉴定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众,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想方设法解决。

各地工作的情况请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省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将广泛接受群众咨询投诉,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并通报。

附件:安徽省具有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16日   


上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03-27 ] 下一篇:没有了!


(c) 2016 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对违反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利 | 技术支持:安徽网狐科技

主办: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296号

建议使用IE8版本以上及分辨率为1440*900,效果更佳

皖ICP备17003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