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中心信息的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公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公开等。
第三条中心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中心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中心基本情况;
(二)中心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中心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医疗技术人员信息;
(四)中心服务规范和标准等信息;
(五)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中心就诊流程和注意事项;
(七)中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医疗技术、科研、教学成果等其他信息。
第七条中心应当及时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服务价格、服务量、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八条中心应当及时公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信息。
第九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中心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包括公示牌、公示栏、院报、网站等。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公开等环节。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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