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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2015版)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滁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2015版)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国家卫计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版)》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服务流程见附件1。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早期、初次产前检查、产检复诊及助产服务时,均要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为孕期未接受过相关检测的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抗体、梅毒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检测,其中孕期未接受过相关检测的临产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应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并确保在分娩前获得结果。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孕期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妇要在确诊艾滋病感染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临产时发现的艾滋病感染或疑似感染孕妇要立即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感染孕产妇及其婴儿的随访。

梅毒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只能开展其中一种梅毒筛查试验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落实转介服务,并追踪确诊结果。孕产妇确诊梅毒感染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报表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感染孕产妇及其婴儿的随访。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感染孕妇产前保健。孕期发现的感染孕妇要转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前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对于艾滋病感染孕妇,尽早转到当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待产或中止妊娠。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市级及两区艾滋病感染孕妇定点分娩机构,各县市要指定本地区艾滋病感染孕妇定点分娩机构。各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要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提倡感染孕妇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保健与随访。各助产机构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在住院期间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喂养指导。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和保健服务。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儿童的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适时提供乙肝及梅毒病原学的检测,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孕期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要转诊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母婴阻断干预服务。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领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并向感染孕妇免费提供。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感染产妇分娩前,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与省妇幼保健所信息科联系领取婴儿抗病毒药物。婴儿出生后,按抗病毒治疗方案及时为其应用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分娩后的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时转介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管理。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管理。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纳入高危管理,于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进行随访和体格检查,观察有无感染症状出现。

(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服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进行早期诊断检测服务,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若6周时为阳性,则其后尽早),按照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采集、运输及保存的标准操作程序,采集、制备标本,记录相关信息,填写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送样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血片及送样单照片发市妇幼保健所项目办公室审核。市级审核合格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须将血片及送样单照片再发省妇幼保健所审核;省级审核合格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妥善保管标本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标本和送样单用EMS快递给区域实验室,同时将填写后的送样单电子版发送至区域实验室。若标本不合格,应尽快重新采集、制备标本重新审核。

区域实验室收到标本后,对标本进行验收、登记,填写送 样单中相关信息,若标本合格,则在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检测、出具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结果报告单,将检测结果签字盖章后于当日以传真等形式反馈给送检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单邮寄或快递给送检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若标本不合格,则尽快告知、退回标本、催促重新采集、制备标本并转送。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对未进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或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儿童,于其12、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及必要的补充试验,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将确诊后的艾滋病感染儿童及时转介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管理。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在为感染孕妇制定治疗方案及实行抗病毒治疗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时,要征询当地母婴阻断技术指导组抗病毒专家意见。市母婴阻断技术指导组名单另行文下发,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当地母婴阻断技术指导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治疗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开展孕产妇梅毒感染及儿童先天性梅毒的诊疗工作,并适时转诊至定点医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市级及两区梅毒感染孕产妇定点治疗机构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门诊,各县市要指定当地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儿童先天性梅毒的定点治疗机构。各治疗机构要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梅毒感染孕妇分娩前,助产机构要对其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并对其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以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进行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要及时转介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规范治疗进行转诊。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要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负责制订市级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资金和物资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牵头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科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的组织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成立项目指导办公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妇幼保健所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等工作。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妇所生婴儿的咨询、检测和随访等工作,并及时审核有关信息报市妇幼保健所汇总。负责申领、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负责艾滋病感染孕妇所生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负责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及配套耗材的需求与分配计划的制定并提供给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补充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提供孕妇艾滋病免费抗病毒药物、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与分发等工作,负责将艾滋病感染孕妇及时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四)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转介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定点分娩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母婴阻断干预及助产服务;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将梅毒感染孕产妇转介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定点治疗机构接受治疗、孕产妇保健服务,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及时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分娩信息向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反馈。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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