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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中苯丙酮尿病症付费比例调整等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作者:滁州新筛中心  来源: 

关于新增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省妇幼保健所:

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简称省级医院)新增57组病种实行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增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

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增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补偿比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试行)见附件。定额标准将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二、新增病种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一)新增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特殊病例、住院报销结算流程、监管措施,一律按照《安徽省省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14]2号)以及《关于新增2015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卫基层秘[2015]4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增按病种付费病种的住院,不受按病种付费住院次数限制(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以患者出院时间以及门诊发票日期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医院与统筹地区于7月底前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及信息系统维护(含附件及附件备注栏项目)等相关工作,确保新增病种按病种付费按期实施。

(二) 各省级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意见》(卫农秘[2013]790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内部按病种付费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虑全院按病种付费的结余与超支,对有结余的规范诊疗组应给予适度奖励,对有超支的不规范诊疗组应适度承担超支费用,着力提高按病种付费执行率。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加强按病种付费相关病例的审核,对串换诊断、分解费用、分解住院等按病种付费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违规病例补偿费用核减规定。

(三)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按病种付费工作相关要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增加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扩大实施医疗机构范围。

附件: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增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试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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